潍坊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中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严治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校园和谐稳定服务,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坚持注重制度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把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严格按照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的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做到案件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依法公开,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他们正确履行义务;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对学校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学校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等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五)学校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向主管校领导、学校党委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及工作情况。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件及其他事项。
(四)向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件,并及时予以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主管校领导、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六)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
(七)做好信访举报年度总结、报表统计和材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八)做好信访举报案件的移交和转立案工作。
(九)协调解决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十)对上访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和有效疏导,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受理信访举报件的程序和承办时限要求
第六条 处理来信
(一)收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件在上,信封在下,并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潍坊学院纪委(监察室)信访专用章”,且需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领会来信的意图、要求和所反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要优先予以处理。
(三)登记。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要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原信时间、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初步处理意见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清楚。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四)处理。对于各种形式的来信,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地予以处理。
1.一般性信件的处理
对于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酌情处理。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填写“潍坊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签批单”,经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1)联名信。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举报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2)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本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3)重复信。重复信不是指一信多投的重份信件,而是指对于同一问题多次反映,每次都有新的内容,或是对上次信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造成重复举报的问题。对于此类信件要认真对待,对新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不能改变原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4)电子邮件。可参照上述信件的处理程序予以办理,要注意记录来信的电子邮箱地址,并及时予以回复。
(五)回复。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所有署名举报都应及时进行回复,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六)归档。
第七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部门)。
(二)接谈
1.办公室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一是对于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举报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的情况以及检举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二是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单位、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三是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三)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1.属于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问题,报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阅示,并按批示意见办理。
2.需转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接谈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部门)转办。
3.来访者反映问题比较紧迫的,需要及时作出处理,承办人应在请示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后,尽快作出处理。
4.对于重复来访和结案后的再次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问题的,原承办部门应予复议或复查。无正当理由的,要对来访者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5.对来访者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改进工作。
6.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及时报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可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作出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根据党的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教育工作,不能随意允诺。
(四)维护来访秩序
1.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2.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接谈人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直至交由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受理来电
纪委(监察室)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的一般方法是:
(一)纪委(监察室)每次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听工作。
(二)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三)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电话举报。
(四)对于电话举报的报批、处理等相关手续,可参照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九条 信访举报件的承办时限要求
纪委(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纪委(监察室)应及时处理;对应由相关单位(部门)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对于上级纪律检察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处理信访举报件的方法
第一节直接查办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室)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直接予以直查快办。
第十一条 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行为,应予以严肃追究。
第十二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确属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群众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不负责任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节 转办
第十五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相关单位(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给相关单位(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转办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由相应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具体工作程序为:
1.一般信访举报进行登记后,经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批示后,直接移送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2.重要的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后再予转办。
(二)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一般应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当检举人、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承办人员应予以告知。
(三)对于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件,可转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说明。
(四)上级部门指定不得下转的信访举报件,不再下转。必要时,应隐去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将原信的摘抄件予以转办。
(五)来信内容对学校工作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纪委(监察室)的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查处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转办单位(部门)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查处并报结果,由转办单位(部门)及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
1.统转。将不由纪委(监察室)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2.单转。将涉及相关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3.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来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应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转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4.面交。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相关单位(部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三节 督办
第十八条 督办就是对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并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检查,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十九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相关单位(部门)查处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件,逾期3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信访件。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3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信访件。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信访件。
(四)上级部门转办要调查处理结果和上级部门领导批示的信访件。
(五)学校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信访件。
(六)其他需要尽快查办的信访件。
第二十条 督办信访件的方法主要有:电话催办、发函催办、请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一起协商、转达学校领导对信访件的批示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督办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信访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的记录或写成简要材料,由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件档案。
(二)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室)可以提交主管校领导研究解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如下权利:
(一)对违反党章、党纪、政纪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查复议。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 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造假行为,须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二)遵守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必须接受组织上的教育和劝告、直至承担相关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学校及职能部门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在接受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如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被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在党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做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时,有权进行申辩,并可请求其他党员或有关人员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组织上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的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校党委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对有关单位(部门)认定的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在接受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上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尊重检举人、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五章 加强信访举报通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通报内容
(一)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形势和群众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三)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和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
(四)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取得的具有推广价值的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依据信访举报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失职、渎职行为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报方式
(一)案件分析者。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研究、综合整理,把重要及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及时反映给学校和上级部门,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涉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二)信访简报。根据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访举报的受理情况、办结情况和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沟通信息,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六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努力提高全面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
(四)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七章 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三十一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督办、初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过错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过错责任人进行约谈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举报无故不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压案不查,查案不报,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信访举报案件规定程序和期限办案的。
(四)在查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索拿卡要的。
(五)在查案过程中泄露案情、泄露秘密、扩散证据、隐瞒(销毁)证据、徇情枉法的。
(六)在查案过程中接受与案件相关人的请吃请喝、高档娱乐消费和接受财物、有价证券的。
(七)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章 信访材料的转立案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人员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意见、所反映问题的证据和调查材料等,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审批后,按照案件处理程序予以转立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件、申诉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信访件一般按年度归档,根据每年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立卷的册数。
(一)检举、控告信访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信访举报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上级部门的批转函。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申诉人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原处分决定、复查复议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三)转立案材料按照案件管理要求进行单独立卷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